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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张和玉

热搜聚焦网2025-04-05 07:52:09【科技】20人已围观

简介

“律师都是帮坏人辩护的吗?”“如果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犯了罪,律师还帮助他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一个人犯了罪,有法院来审判就可以了啊,还需要律师做什么?”相比单纯地进行抽象的论证,用实例来论述,可能更加真实可感。因此,我想结合

“律师都是帮坏人辩护的吗?”“如果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犯了罪,律师还帮助他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一个人犯了罪,有法院来审判就可以了啊,还需要律师做什么?”相比单纯地进行抽象的论证,用实例来论述,可能更加真实可感。因此,我想结合我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来回答上述这些问题。当事人的父亲心急火燎地找到我的时候,当事人(也就是这位父亲的儿子)刚刚被羁押。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在一家建筑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全面管理,由于刚进入社会没多久,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引诱,先是跟自己的上司领导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将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运出去销售中饱私囊,上司领导调走后,索性自己又“单干”了几次,“获利”颇丰。半年后,警方在调查该工地上另外一宗与此无关的失窃案件时,由于当事人是该工地上的现场负责人,于是将当事人叫去问话,以协助调查这宗失窃案件。当事人以为警方已查到自己的头上,遂和盘托出、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由此案发。在委托我后,我经过紧张又紧急的工作,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终于从看守所的高墙暂时走了出来。取保候审只是案件走向向好的一个信号,但不代表案件终结。在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数月之后,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我联系检察院查阅关于本案的卷宗,以期尽早研究案件具体证据材料,尽早思索后续更加具体的辩护思路。数日后检察院联系到当事人和我,让我们第二天一同到检察院。我问负责联系我的检察官助理:“具体是什么事?”检察官助理含糊其词,只笼统回答是关于当事人案件的事。第二天,我带着关于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和当事人一起,来到检察院。我拨通检察官电话,是他助理接的。我说:“您好检察官,我们到了检察院。”他让我们在大厅等一下。我回头只见一名穿制服的男性,遂随他来到大厅旁一间办公室。“您好,我是某某检察官的助理,我叫某某,今天把你们请过来是打算这个案件准备走认罪认罚程序,想问问你们的意见。这是材料,你们先看看。”我把材料拿过来看了看,发现上面对我当事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过仔细一看,我又发现检察院少认定了一个对我当事人有利的情节。我立即说:“你们对我的当事人少认定了一个自首的情节,这个有问题,你看能不能把这个事情和承办检察官反映一下。我先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这份认罪认罚的材料我们就先不签署了,过几天我们再过来。”检察官助理先是一愣,随即颇为强横地说:“不行,我们检察官每天都很忙,没有时间再来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么你们今天就签署,要么你们就不签署,我们重新调整量刑建议,那可能比这个要重得多。”我反击道:“你们目前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建议都是基于没有自首这个情节的基础上,但是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肯定属于自首,因为当时警方在调查另外一个失窃案件,并没有发现也没有调查到我的当事人的案件,只是我的当事人在协助警方调查这个失窃案件的时候,自己主动承认了与这起案件完全无关的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检察官助理随即又说:“即便是自首,按照法律规定,那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啊,也没说就一定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啊。”我说:“‘可以’也是法律规定的倾向性意见,这个案件既然你们的量刑建议是基于没有自首情节,那么你们应该重新调整包括量刑建议在内的认罪认罚的材料。”见与我不能争论出个结果来,检察官助理索性说:“你们爱签不签吧,不签就算了。”为了缓和气氛,我只好说,这样吧,我跟当事人商量一下,您稍等片刻。我把当事人带到另外一间办公室,跟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一下有关认罪认罚的规定,并指出如果检察院不认定自首这个情节,我们到了法院也要争取法院认定。当事人经过考虑,还是决定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毕竟这对他有利,其他的后面再争取。在当事人签署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我又对那位检察官助理说:“希望你们再考虑一下我的这个当事人的自首情节,他这种情况肯定属于自首,我这里也有一份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你们。”检察官助理的态度终于有所好转,说:“好吧,我会把你的意见跟承办检察官反映的,你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我们也会参考。”临走时,我又问:“这个案件你们检察院准备什么时候移送法院?”检察官助理答:“明后天的事吧。”我于是做好了在法庭上争取对当事人有利情节的准备,尽管这可能更困难些。过了两天,我跟检察院联系,这次接电话的是承办检察官。我问:“检察官您好,我前两天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你们这边是什么意见呢?不知道您的助理把律师的意见跟您这边说清楚了没有?”检察官答道:“说了说了,您的法律意见书我们也认真看了,经过研究和汇报,他的这个行为确实属于自首,我们将予以认定。”我又问:“那我们已经签署了有期徒刑一年的、缓刑一年六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加一个自首的情节,是不是要再去一趟检察院?需要重新签署具结书吗?”检察官说:“不用了,你们到时候开庭的时候再补签一个就行了,另外,基于您的意见,我们准备将他的量刑意见改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电话沟通快结束的时候,我问:“这个案件检察院准备什么时候移送法院?之前听您的助理说就这两天?”检察官回答道:“这个可能还要等几天,因为您提的这个新意见,我们的起诉书等一些法律文书都要重新制作,这几天应该不会送过去。”过了十天左右,我联系法院,想看看案件移送没有。法院回答案件刚刚移送过来。我赶紧过去阅卷,我看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其他材料,新认定了自首,量刑建议也从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修改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终于松了一口气。没过多久开庭,由于前期准备得比较充分,法官也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和意见。开庭之后大约十多天,判决书下达:判处当事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最后,回到本文的题目:当一个人确实犯了罪,请律师的作用和意义在哪里?答案是:当一个人确实犯了罪,请律师的作用和意义就在于,让他受到公正的惩罚,既不被错判,也不被重判,而是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当一个犯了罪的人被错判或重判跟本身无罪而被判有罪在性质上并无甚区别,都是冤枉,而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正。张和玉,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人民法院、观山湖区政府担任过值班咨询律师。主做刑事案件,办理大量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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